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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3.01-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pdf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覆盖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监督管理,围绕规划选址、审批许可、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安全等环节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并配套工匠培训、资金补助、抗震设防与监管信息平台等保障措施。

规划管控与选址避让

农村住房建设须符合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危险区、山洪危险区与行洪泄洪通道,并与公路保持合理距离。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建房须符合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切削山坡建房,确需切削的须按技术规范做好边坡防护。市、县两级政府制定并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跨度。

审批、设计与施工责任

村民建房须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另行审批;审批机关应规范材料、优化流程、联合审批。建房村民承担建设活动主体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方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新建住房须委托有资质单位或注册执业人员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通用图集;改建、扩建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出具改扩建设计方案或施工图。施工须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揽,并签订施工合同。三层及以上非低层住房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

竣工验收与使用安全

竣工后乡镇政府须到场核实用地、规划、安全防护等要求,核实无误后由建房村民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在验收合格后九十日内将施工记录、影像记录、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政府存档。农村住房所有权人为使用安全责任人,须按批准用途合理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不得擅自加层、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转为经营用途须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乡镇政府定期开展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住房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保障服务与监管

县级以上政府可制定农村住房建设补助政策,对依法办理审批、使用合规图纸、委托合格承揽人施工并验收合格的住房给予补助。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已建住房由政府组织抗震性能调查评估,加固达标者给予资金补助。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归集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信息并跨部门共享。乡村建设工匠实行培训、考核、信用档案与信用评价管理,可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建筑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免费提供设计与施工技术服务的,可计继续教育学时并记入信用档案。无证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不按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行为,依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处罚。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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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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